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叁萬陸仟零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