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原告與被告 黃詩涵 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