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31號聲請人 蘇美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蘇皇龍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皇龍於民國104年2月1日死亡,聲請人蘇美如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云云。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蘇皇龍於民國104年2月1日死亡,無配偶,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 蘇心語蘇瑋杰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 蘇振裕母方寶珠 尚存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峨眉鄉戶政事務所調閱上開繼承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今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民事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則聲請人尚未取得繼承權而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聲請人所為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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