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竹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竹調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竹調字第77號聲請人 李蕾蕾 相對人 李葉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為「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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