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非調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59號聲請人 阮芳草 相對人 李敏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明訂。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該管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查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李利貞李宜庭 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號8樓,此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是依上揭說明,本件應專屬未成年子女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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