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INHVANTINH
DOVANQUANGNGUYENVANBIETPHAMVANHUNGDONGTHENGUYENTRUONGVANHANG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DINHVANTINH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DOVANQUA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NGUYENVANBIET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PHAMVANHU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DONGTHENGUYEN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TRUONGVANHA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DINHVANTINH等6人所為,均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爰審酌被告等6人以偷渡方式進入我國,對於政府在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已有妨礙,所為非是,並考量其犯罪後坦認犯罪,態度尚佳,兼衡其非法入境後,並無其他犯罪行為,為尋求工作機會始非法進入國境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被告DI
NHVANTINH等6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本案犯行,且現均已收容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容所,信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DINHVANTINH等6人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查被告DINH
VANTINH等6人均係非法居留我國境內之外國人士,有前開外僑居留資料查詢1紙可稽,其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被告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1551號被告DINHVANTINH
男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
容所收容中)
DOVANQUANG
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
容所收容中)NGUYENVANBIET
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
容所收容中)PHAMVANHUNG
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
容所收容中)DONGTHENGUYEN
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
容所收容中)TRUONGVANHANG
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
容所收容中)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INHVANTINH、DOVANQUANG、NGUYENVANBIET、PHAM
VANHUNG、DONGTHENGUYEN、TRUONGVANHANG等6人為越南籍,明知入出境中華民國,應向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未得許可者不得入出境,竟未經許可,先於不詳時間自越南入境大陸地區某處,嗣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前某日,自大陸地區沿海某處搭乘船隻,而於同年10月21日23時40分許自新竹市新竹漁港南堤偷渡上岸。惟其等上岸後欲離去之際,隨即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新竹機動查緝隊等人員查獲。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DINHVANTINH等6人於詢問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外人居停留查詢資料共5紙。
二、核被告6人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檢察官洪明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