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更(一)字第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65歲民.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8年2月4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 麻監 裁罰字第裁75-BH0000000號),經本院於98年8月10日以98年度交聲字第297號裁定後,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交抗字第3號裁定撤銷並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處分略以:異議甲○○於民國93年4月16日10時43分許,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於高雄市○○路與福安路口處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以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之「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為由予以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認定異議人乃「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改依照同條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車輛雖停放於高雄市○○○路與福安路丁字路交岔路口,惟該處未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而本車為廢棄車,停放多年未被拖吊,偶有拖吊者,亦係拖吊停於轉角黃線處,過轉角,即為白線,而白線內從不拖吊,舉發機關就本件裁罰異議人,甚無理由。況違規地點於同年9月
14、15日即劃設停車格位,並於93年9月16日劃設完竣,可驗證此處未有禁止停車標線亦非不得停車之處。另就本處地點為槽化島邊之空地,應係得以停車,而執法人員如認係交通設施不明、設置不清或規畫不適當,執法有所困難,應主動建議相關機關改善,而經改善前,不得逕行舉發裁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明文。準此,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可資參照。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得適用於本件聲明異議案件。
四、經查:㈠舉發機關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舉發異議人,原處分機關另以同條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1,200元罰鍰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麻監裁罰字第裁75-BH0000000號裁決書及舉發機關高市警交相字第BH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等件在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297號卷可考。
㈡惟查舉發機關固提出黑白影印之採證照片為證(參本院98年
度交聲字第297號卷第15頁),然該黑白圖像無法清楚辨認違規地點處之路況,且經本院向舉發機關調閱彩色違規舉證照片,經舉發機關以99年3月24日高市警交字第0990012467號函回覆以「相片底片以逾保存年限銷毀」及「有關本市○○○路、福安街口現因道路整修重整,已無槽化島之交通設施」等語(參本院卷第22頁);準此,原處分機關以前揭事由裁處異議人,僅有模糊不清之黑白影印圖像為證,又該路口亦經整建與違規時狀況迥異,自無法回溯探知違規時道路路況為何,本件在舉證不足之狀態下,原處分機關貿然以異議人有上揭違規處罰異議人,實礙難適法。
㈢綜上所述,本件既無證據足供認定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上
述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貿然就此部分予以裁罰,於法即有未合。故應由本院裁定撤銷原處分,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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