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8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280,000元②4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①90年12月7日起至130年12月7日②94年9月28日起至134年9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0年11月21日邀同第三人蔡武
化為連帶借款人向聲請人借用①1,900,000元;於93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②230,000元;另於94年9月27日、95年10月18日邀同第三人 蔡梅芳 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③420,000元④12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110年12月18日②103年12月24日③114年10月3日④115年10月19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4月19日②98年4月24日③98年7月3日④98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911,19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借據影本4件、約定書影本4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各4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8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867│建│78.13│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8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85│台南縣仁 德鄉 │台南縣仁│2層樓房│38│52│12│10│平│全部││││太子路190巷3│德鄉 岳王 │加強磚造│.6│.8│.0│3.│方│││││3弄19號│段867地││0│0│8│48│公││││││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