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119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