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88號聲請人臺南縣善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李碧絹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11月4日起至104年11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林李碧絹於94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借款期限至97年11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自97年10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林李碧絹於97年1月14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7年3月6日由第三人 林秉和 繼承並登記為其所有。又第三人林秉和已於97年4月17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繼承系統表、交易明細查詢單為證。
四、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6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鎮○○○段│1351-17│建│63.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丙○○、乙○○應有部分各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6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51│臺南縣善│臺南縣善化鎮曾│2層樓房│62│47│10│平│全部│││○○○鎮○○○○段1351-17、│加強磚造│.3│.1│9.│方│││││914號│1351-39地號││0│7│47│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丙○○、乙○○應有部分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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