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4弄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7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7年5月2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8,244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5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元,約定自92年7月16日起至98年7月16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率20%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於98年4月6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4,33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甲○○於92年7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元,約定自92年7月4日起至97年7月4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率20%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於97年8月2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8,628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8,244元│97年5月24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34,336元│98年4月7日起至│百分之20│98年5月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48,628元│97年8月30日起至│百分之20│97年9月30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