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莫怡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延長貳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串證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