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聲請人 石鎮福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石鎮福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所稱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係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亦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再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入不敷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為166萬6,507元,雖依消債條例向最大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聲請債務協商程序,惟伊無法負擔日盛銀行提出之每月7,000元、180期之償還方案,致調解不成立。伊於5年內並未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鈞院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消債條例施行後,向日盛銀行聲請債務清
理協商程序,惟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前置協商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第51頁)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所提清算之聲請所應審究者為其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㈡聲請人主張其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以及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產及狀況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險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內頁影本、中國人壽保險單、保險單現金價值說明書、借住證明書、收入切結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74頁、第115至120頁),堪信屬實。聲請人陳稱其名下雖有保單1張,惟並無保險價值準備金,名下亦無其他財產。再聲請人聲請前2年擔任照服員,薪資收入總計為252,000元【計算式:144,000+108,000=252,000】,此部分有收入切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第121頁)。另雖聲請人陳報其領有疫情紓困金10,000元等語,惟此筆補助因係一次性領取而未具持續性,故不宜列入聲請人固定收入範圍,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㈢復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總計為330,360元【計
算式:13,600×5+13,720×12+13,960×7=330,360】,經核並未逾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9、110、111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00元、18,720元、18,960元,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聲請人復主張每月支出其母親 石蔡弄碧 之扶養費為1,500元,核依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並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㈣聲請人聲請前2年所得收入為252,000元;聲請前2年必要生活
支出為366,360元【計算式:330,360+1,500×24=366,360】,所得收入扣除合理之必要活支出後,已入不敷出。故本院審酌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足認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於扣除每月合理之基本生活費用,應已不能清償前開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166萬6,507元。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符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規定之資格,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且除已符合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外,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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