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寧
羅凱正 律師 黃子盈 律師被告 房孝如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何謹言 律師 黃乃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於「好房網」、「匯流新聞網」、「上報」、「Yahoo!奇摩」首頁上方,以原告指定格式連續壹周刊登如原告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澄清聲明及判決書全文以回復名譽。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