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所列編號二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已予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減│││(保安處分/褫奪││為有期徒刑1月15│││公權)││日││├────────┼────────┼────────┼────────┤│犯罪日期│94年7月間某日至│96年1月22日││││96年3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736號│字第1203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09號│2567號│││├────┼────────┼────────┼────────┤││判決│96.05.31│96.09.2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96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09號│2567號│││├────┼────────┼────────┼────────┤││判決│96.06.23│96.10.2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0、216條││││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11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減│││或罰金金額或褫奪││為有期徒刑1月15│││公權期間││日(已減刑)││││││││││││├────────┼────────┼────────┼────────┤│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9073號│字第1521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