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連保 即 梁晏嘉 之繼承人、 陳秋娥 即梁晏嘉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1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