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A女住詳卷
B女C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陳○允兼法定代理人陳○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少調字第491號事件調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惟原告對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被告甲○○妨害性自主犯行是否成立為據,又被告甲○○所涉強制性交罪嫌,現由本院少年法庭以112年度少調字第491號少年保護事件調查中,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閱查核無訛,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少年保護事件調查終結前,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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