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 楊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