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