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各該判決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減刑後之刑度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附表:即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2.09│95.07.15│96.01.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年度及案號│字第610號│第1187號│偵字第2151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61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96年度易字第3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2.26│96.10.08│96.11.16│├───┼─────┼────────────┼────────────┼────────────┤││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611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96年度易字第351號││├─────┼────────────┼────────────┼────────────┤││判決確定││││││日期│96.08.13│96.10.08│96.12.13│├───┴─────┼────────────┼────────────┼────────────┤│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