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邱天夫 債務人黃水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叁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其中貳萬貳仟叁佰壹拾玖元自民國9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㈡肆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千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