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55號聲請人 黃永承 上列聲請人黃永承因與相對人 童俊仁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永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