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47號聲請人 張有擇 代理人 沈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在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7月1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8│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09│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001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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