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岩星 債務人 林崇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伍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O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又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年息百分之二點O九五計算;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O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又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年息百分之二點O九五計算;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