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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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允 偵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7,31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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