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東山鄉崁頭山孚佑宮法定代理人 羅豊裕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金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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