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方志宏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毒品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綜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時間、情狀,依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