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簡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聲字第193號聲請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云菀張蕙君 (死亡)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張云菀即張蕙君郵寄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張云菀即張蕙君業於民國105年2月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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