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龎証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龎証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龎証濃(原名 龎俊吉 )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440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26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定應執行刑3年,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2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6月5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7月16日以102年度簡字第4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8月7日判決確定,於103年9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③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5月1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0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5年8月1日判決確定,於106年2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④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7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8年2月2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5年7月28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5年8月29日判決確定;⑥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27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7年12月20日判決確定,並由本院就⑤、⑥案所科之刑,以109年度聲字第23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與④案所科之刑接續執刑,於108年6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267號裁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109年11月3日假釋出監。而受刑人於假釋前另犯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0年3月24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由最高法院於110年7月22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13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本院就①、②、③、④、⑦案所科之刑,以110年度聲字第45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加計⑤、⑥案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法務部矯正署依假釋後更定刑期之重新審核結果,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等情,有相關裁定、執行指揮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3053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勇松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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