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即上訴人 陳聰傑 之第三審選任訴訟代
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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