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56號聲請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桂華 、 李朝清 間請求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釋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對債務人(即相對人)程桂華系爭金錢債權之證明文件(非債權憑證或執行名義);如係受讓前手之債權,應一併提供債權讓與通知生效之證明。
二、釋明債務人夫妻有如何藉法定財產制而脫免債務或如何妨礙交易安全之事實(民法第1011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釋明債務人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之事證(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請參照)。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