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290號

聲請人 詹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麗美 間給付勞務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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