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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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02號

原告三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方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

潘彥瑾 律師

被告 邱士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邱士哲居所之後,應增列「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顏福楨律師,本院前開判決不慎漏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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