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主文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未經許可,持有爆裂物,累犯,處有期徒刑 陸年 ,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