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勝元游凱元游凱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游永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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