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甫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