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德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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