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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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943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