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陳純真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段○○○巷○弄○號現居人(不詳姓名、年籍)將建物騰空遷
還聲請人。經查,聲請事項未列載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無法
送達,前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00
號裁定聲請人於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相對人年籍資料及提
出戶籍謄本,經聲請人於108年1月28日收受後,迄今仍未
補正,故本件相對人年籍資料不明,無調解可能,依上開規
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