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榮
郭志彬陳冠豪陳耀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2、3行關於「其中被告陳冠榮尚犯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被告陳冠豪尚犯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第5行「被告陳冠榮以一揮拳行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冠豪以一揮拳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記載「陳冠豪同時單獨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而援引為附件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記載「陳冠豪另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記載「被告陳冠豪另犯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又被告陳冠豪以一揮拳行為」;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2、3行載為「其中被告陳冠榮尚犯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第5行「被告陳冠榮以一揮拳行為」,顯然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分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碧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