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經查本件於起訴前已經法院調解不
成立,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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