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經查本件於起訴前已經法院調解不
成立,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