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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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桃園縣大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武雄 右當事人與被告乙○○、甲○○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九萬三千五百零一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九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三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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