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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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孔 李金星 非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孔傑熙 法定代理人 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 孔李金星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五日起收養孔傑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