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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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9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賜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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