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等重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六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被告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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