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琦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琦瑩於民國109年11月2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10時3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號高速公路188公里800公尺處,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往左變換車道,撞擊沿其左側內側車道、由告訴人 游謦華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使告訴人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再撞及護欄,致告訴人受有雙手肘及下唇擦傷、左側踝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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