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進傑 即 林威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洪聖哲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配偶、子女之資產及負債之
變動狀況,如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動產(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如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
㈡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台中商業銀行協商不成立之協議過程、
提出協商之相關文件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無法清償債務之釋明文件暨債務迄今之清償情形。
㈢說明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均記載「已是禁止戶」之發
生時間及原因,並陳明是否目前與金融機構均無往來資料。㈣聲請人主張其所負之債務均係用於生活開銷及以債養債,請
具體說明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及借款後之每月生活支出情形(應補據證明之相關資料)。
㈤聲請人戶籍地南投縣南投市○○里○○街○○巷○○號房屋所有
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㈥提出聲請人擬清償各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應記載⑴清償之金
額。⑵3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⑶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8年。)及所提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