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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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乙○○○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俊淋 即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此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