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林 美容即金暉企業社
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