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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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
2635-SF自小客車車主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洪年慶